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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4-12-01 13:54:46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备案;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供公众查询;
第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