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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忧优财税(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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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4-12-28 09:21:15
深圳奥尔赛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专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专邺、高效、全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企业顺利开启出海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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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舞台上,企业如同勇敢的航海者,纷纷扬起驶向海外市场的风帆,开启境外投资的伟大征程。然而,这片广阔的国际商业海域并非没有规则。其中,ODI 备案犹如一座明亮的灯塔,为企业的境外投资之旅照亮航道、保驾护航。它是企业在境外投资领域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保障,更是国家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环节。那么,ODI 备案究竟是什么?它有着怎样的内涵和意义呢?让我们一同来揭开它神秘的面纱。
境外投资备案前期准备
明确投资目的和战略,确定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规模和预期收益。
对投资目的地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状况、法律法规、行业竞争等。
ODI境外投资备案适用的企业和投资情形:
问:哪些企业需要进行 ODI 备案?
答: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如果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进行投资活动,一般都需要进行 ODI 备案。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通常较难通过审批。
问:具体哪些投资活动需要备案?
答: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
ODI境外投资备案的主管部门及职责:
问:ODI 备案主要涉及哪些部门?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涉及三个部门,即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外管局。发改委负责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流向;商务部门负责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
境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问:进行境外投资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答:可能面临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例如,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政治局势不稳定、法律法规变化、市场需求波动、汇率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收益和安全。
问:如何应对境外投资风险?
答: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应充分做好尽职调查,了解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等。
成功案例分享,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问: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如何理解?
答:“恶意分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 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 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 设不属于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 “恶意分拆项目”。
问:11 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其中,“投资 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答:11号令所称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 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终实际 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问: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内企业 B 收购其控制的 境外企业 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上述投资活动是否 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 业b,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问: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不需要。根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 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问: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 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 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等行为核准、备案机关是否可 以受理?
答: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 核准、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 受理。
问答:境内企业 A 拟设立境外企业 a,暂不投 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 活动)。 A 应当何时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答:按照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项目 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而言,如 境内企业 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 A应当在为a投入资 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 案通知书。A 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 (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 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问: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投 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 20% ,此情况应申请变更还 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 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 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加,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 备案项目变更。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 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 准、备案。
问:境内企业 A 拟 0 元收购境外企业 B,企 业 B 的财务报告中显示 B 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况是否适 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 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构成11号 令第二条所称投资活动,不适用于11号令。
问:境内保险企业拟向境外汇出保险资金,是 否适用于 11 号令?
答:境内保险企业拟使用保险资金开展11号令第二 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境内保险企业不开 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问:境内企业 A 向境外子公司 a 提供资金支 持,用于 a 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 (母公司增加子公 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 (母公司 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 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适用1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