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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8 09:21:16
境外投资备案审查重点:监管部门主要围绕境内主体运营情况、投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项目三方面进行审查。
境内企业运营情况审查方面,监管机构会从企业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境内股东 / 合伙人情况、投资领域等多个维度考量境内企业,确认其具备与申报投资资金、境外投资项目相匹配的真实投资能力。
投资资金来源审查方面,不同的资金来源核查方式和关注点有所不同,如对于企业自有资金,主要关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银行账户流水;对于银行贷款,主要关注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是否对资金用途有相关约束性条款等。
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方面,监管部门会关注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及资金出境后的去向,要求境内企业提供资金出境的具体使用计划,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境外投资活动,不存在抽逃资金、涉嫌洗钱、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等情形。
对于敏感性行业及领域,监管部门持谨慎态度;
而对于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监管部门则会关注其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优化的意义。
问:什么是 ODI 境外投资备案:ODI 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ODI 即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内企业投资境外企业时,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权益,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问:境内企业 A 向境外子公司 a 提供资金支 持,用于 a 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 (母公司增加子公 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 (母公司 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 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适用11号令。
企业进行发改委 ODI 备案的准备申请资料:
境外投资备案表;
企业营业执照;
境内企业资信证明(证明内容为存款证明,证明书上余额需要大于投资额);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公司相关的董事股东会决议或者出资决议;
境内企业新的审计报告;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估、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等);
并购类的对外投资需要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公司股权架构。
ODI 备案通常涉及三个部门,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外汇管理局。整个备案周期通常在三个月左右,具体流程如下:
前期准备:企业需明确投资目的、方向、规模等关键信息,并形成书面材料;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环境、政策法规及市场状况,评估投资风险。
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信息,包括投资计划、公司简介、股权结构、项目合同等相关文件,并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将获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根据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及中方投资金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类别分为核准及备案。
核准: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备案:投资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金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金额 3 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 2 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采用 “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的方式。
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备案: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外汇管理局备案:涉及外汇的事项需向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投资金额在 500 万美金以上的,需特别向外汇管理部门汇报。经外管部门审核后,将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银行代替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完成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进行间接监管。
成功案例分享,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问:中央管理企业 A 持有部分股权的境内企 业 a 进行境外投资,a 是否应该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 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报?
答:若中央管理企业 A 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企业a 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 支配a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则a应 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申报。
问:境内企业参与境外的油气区块项目投 标,是否需要在参与投标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 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 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 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 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境内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标,无需在参与投标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企业可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 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在 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问: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外企业 B 收购其持有的 境外企业 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 A 在境外的自有资 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 收购境外企业 B持有境外企业b, 收购资金由 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 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 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 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适用11号令。
问:境内保险企业拟向境外汇出保险资金,是 否适用于 11 号令?
答:境内保险企业拟使用保险资金开展11号令第二 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境内保险企业不开 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问: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内 容拟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核准、备案 变更?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 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 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 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 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 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 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 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