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可行性研究分析?如何办理,ODI备案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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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8 09: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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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 备案,即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是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重要合规程序。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企业实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中企渴望在国际市场上一展身手,获取资源、拓展市场、提升技术水平。但如果忽视了 ODI 备案,企业可能会陷入重重困境。


ODI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审批材料要求

 

商务部备案申请表:按格式填写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如投资主体、目的地、金额、方式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发改委备案要求一致。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同发改委备案要求,证明企业内部决策通过。

境外投资前期工作说明:包括对投资环境的评估(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政策法规、税收政策、行业准入等)、市场调研情况(市场规模、竞争态势、消费者偏好等)、前期筹备工作进展(如与当地合作方的洽谈情况)。

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从商业角度进一步阐述项目可行性,包括市场定位、营销策略、运营管理计划等。

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清晰说明资金来源途径并提供相应证明,如银行贷款合同、自有资金银行对账单等。

若为并购项目,还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按规定格式填写并购相关的详细信息。


企业进行发改委 ODI 备案的准备申请资料:

 

境外投资备案表;

企业营业执照;

境内企业资信证明(证明内容为存款证明,证明书上余额需要大于投资额);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公司相关的董事股东会决议或者出资决议; 

境内企业新的审计报告;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估、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等);

并购类的对外投资需要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公司股权架构。


符合 “境外投资” 定义:境内企业需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投资主体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较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和投资真实性:需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否则很难通过审查。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 5%,同时资产负债率好低于 70%。

投资项目分类:了解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开展、限制开展还是禁止开展的类别。鼓励类如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能带动优势产能等的境外投资;限制类如赴敏感国家和地区、涉及房地产等领域的投资(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禁止类如涉及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等的境外投资。

办理相关证书:依次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批准、商务部批准颁发证书、外汇管理局备案等流程。其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 2 年,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投资境外的,证书自动失效。

共同投资的情况:若存在两个及以上企业共同投资,商委部门一般将投资金额大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发改委则将持股比例高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授权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在外汇方面,应由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

注意验资时点:不同地方对验资的时点要求有所区别,有些地方要求在向商委和发改委审核环节,申报主体必须已完成实缴出资,但有些地方的审核会相对宽松。如果能证明投资主体穿透后的出资方股东账上资金足够,可暂不缴款验资,但在提交外汇管理前需完成实缴。

特殊目的机构(SPV)设立:部分地区规定,注册地非申报地的投资方,需要在注册地先设立投资主体,通常为特殊目的机构(SPV),基于筹划考虑,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


境外投资备案审查重点:监管部门主要围绕境内主体运营情况、投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项目三方面进行审查。

境内企业运营情况审查方面,监管机构会从企业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境内股东 / 合伙人情况、投资领域等多个维度考量境内企业,确认其具备与申报投资资金、境外投资项目相匹配的真实投资能力。

投资资金来源审查方面,不同的资金来源核查方式和关注点有所不同,如对于企业自有资金,主要关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银行账户流水;对于银行贷款,主要关注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是否对资金用途有相关约束性条款等。

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方面,监管部门会关注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及资金出境后的去向,要求境内企业提供资金出境的具体使用计划,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境外投资活动,不存在抽逃资金、涉嫌洗钱、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等情形。

对于敏感性行业及领域,监管部门持谨慎态度;

而对于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监管部门则会关注其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优化的意义。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流程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能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 

审核通过后,获得发展改革委的备案通知书。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等。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问:境内保险企业拟向境外汇出保险资金,是 否适用于 11 号令? 

答:境内保险企业拟使用保险资金开展11号令第二 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境内保险企业不开 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问: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 投资项目,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 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 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 参照11号令执行。


问:11 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其中,“投资 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答:11号令所称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 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终实际 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问答:境内企业 A 拟设立境外企业 a,暂不投 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 活动)。 A 应当何时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答:按照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项目 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而言,如 境内企业 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 A应当在为a投入资 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 案通知书。A 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 (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 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问: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不需要。根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 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问:境内企业 A 控制的境外企业 a 拟在境外发 行债券, A 拟为 a 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 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 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 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 资金不用于11号令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问: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如何理解? 

答:“恶意分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 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 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 设不属于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 “恶意分拆项目”。


问: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投 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 20% ,此情况应申请变更还 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 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 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加,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 备案项目变更。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 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 准、备案。


成功案例分享,境外投资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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