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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8 09:21:17
境外投资备案
1. 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如缴纳保证金、支付租用办公场地等费用,在支付前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2. 境内机构新设境外企业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新设(含并购)企业或投资项目时,应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即新设境外企业登记。
3. 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情况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如义务出资变化(含增资、减资)、实际出资减资、境外标的企业的股东股权转让以及相关主体档案基本信息变化等。
4. 境外企业注销登记:当境外企业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时,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
5.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也相应存在登记、变更及注销等业务。
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登记
合规合法性需求:
遵守国内法规:中国政府对资本向境外流动进行严格管控,办理ODI备案是企业遵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法规的必要举措,可避免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处罚,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符合国际规则:在国际商务合作中,ODI备案是企业合规经营、透明度高的重要标志,有助于企业遵循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投资项目在国际层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登记
特殊业务需求:
海外上市:对于计划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尤其是采用红筹结构或VIE架构的企业,ODI备案是必需的。它有助于企业满足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境外融资和资本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发展奠定基础.
返程投资:若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有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的需求,在国内新设外资企业开立外汇银行账户时,银行会要求提供之前国内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投资所申请的ODI备案文件,以确保外资公司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财务报表合并:当企业的投融资需求较大,需要合并财报时,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可以合理地将境外子公司业务并表,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深圳奥尔赛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专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专邺、高效、全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企业顺利开启出海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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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备案流程:一般 ODI 备案申请流程主要分为三个环节,即商务厅核准备案、发改委核准备案、银行部门外汇审核。首先,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然后,商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 2 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后,银行进行外汇审核,外管局实施监管,投资金额 500 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审核通过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完整办理周期通常需要两至三个月,具体时间取决于商务部门审核的速度和资料的完整性。
odi备案申请条件:
符合 “境外投资” 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较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需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 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成功案例分享,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问: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如何理解?
答:“恶意分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 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 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 设不属于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 “恶意分拆项目”。
问: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 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 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等行为核准、备案机关是否可 以受理?
答: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 核准、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 受理。
问: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不需要。根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 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问: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外子公司 a1 注资,并 由 a1 收购境外企业 B, A 已按上述收购方案取得境外投 资备案通知书,现 A 拟将路径公司 a1 调整为 a2。上述情 形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答: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发生变化,仅 路径公司发生变化的,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可在项目 完成情况报告表中予以说明。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 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 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问:境内企业 A 拟购买境外企业 B 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是否适用 11 号令?境内企业 A 拟将其持 有的境外企业 B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 B 的股 权,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A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不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 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 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适用11号令。
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 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 外投资,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 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不需申 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 需办理有关手续。
问: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 投资项目,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 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 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 参照11号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