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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1-20 14:39:45
加拿大商标注册审查分绝 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审查。根据《商标法》第节规定,驳回商标的绝 对理由是:与下列标志相同或近似不得注册(禁止性规定):
1)皇家皇室标志(盾冠杖等);
2)总督的任何标志;
3)任何指向商品服务的来源是皇室或政府的;
4)加拿大的国旗国徽或地区旗帜徽记(包括已弃用的),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及徽记等,政府间组织的旗徽等;5)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红狮子、红太阳(伊朗的红十字标志);政府 部门标志;
6)不道德的,令人反感的词语图形;导致他人与某个活人死亡未满年的人产生关联的;
7)任何大学名称获得皇家特许或政府特许或大学许可的除外(针对这些机构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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