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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财国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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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3-17 10:04:46
1、机构名称:xxxx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
3、注册地址:中国
4、业务范围:一般技术服务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贷款:无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股权转让
10、转让价格:20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见下文)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三、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
%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四、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应地,对《工作指引》六(二)1的A选项调整为“□A.6项,或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在《工作指引》六(二)2的〔说明〕1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本《通知》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