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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财国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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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3-17 10:04:46
1、机构名称: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
3、注册地址:中国
4、业务范围:一般技术服务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贷款:无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股权转让
10、转让价格:300万
本报北京2月21日电(记者汪文正)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使之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要求、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同时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