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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财国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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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9.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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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3-17 10:04:46
1、机构名称: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亿
3、注册地址:中国
4、业务范围:融资性担保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无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股权转让
10、转让价格:800万
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司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省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