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排污许可证办理,办理排污许可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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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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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排污单位应该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规定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填报排污登记表。  《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也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什么时候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三、在哪里办理?  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四、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一)注册账号。根据平台指引注册排污单位账号。(二)登录。通过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平台。(三)选择业务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类型:许可证申请(申领选择此项)、许可证重新申请、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延续、许可证补办等。(四)填报。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五)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六)提交申请。在平台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注意提交至“区”级。(七)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查审批。(八)发证。审批通过的,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证申领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如何填报排污登记表?(一)注册账号。根据平台指引注册排污单位账号。(二)登录。通过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平台。(三)选择业务类型。选择“排污登记”。(四)填报。填报排污登记表,可参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指南(登记管理类)》(见附件1)进行填报。(五)取得回执。平台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登记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哪些基础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三)自行监测方案(含监测点位示意图);(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七、如何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填报,也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填报。排污单位应对填报内容负责。(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和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进行填报。(二)详细填报步骤可参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指南(重点管理类)》(见附件2)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指南(简化管理类)》(见附件3)进行。

  八、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应该怎么做?(一)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二)台账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其中危废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三)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通过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四)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九、排污许可证到期应该怎么办?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十、哪些情况下应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十一、哪些情况下应该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除应当重新申请和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变更的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另外,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十二、无证排污会有什么后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十三、不按证排污会有什么后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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