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河南双环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价格
- ¥5000.00/件
- 电话
- 15225602960
- 手机
- 15660006987
- 发布时间
- 2025-03-18 10:23:23
01什么是证后监管?
“证后监管”是指各级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机构应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及相关监测工作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和监测年度计划,依托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对持证单位的“一证式”监管,开展对排污登记单位的监督管理。
02哪些企业涉及证后监管?主要涉及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简称“持证单位”。持证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排污许可证是对持证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注意:属于“排污登记”的非持证单位注意啦,不持证不代表可以不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对排污登记单位也提出了对应要求: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第五章 第四十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03证后监管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开展证后监管:(1)排放口规范化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持证单位应自持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相应排放口信息化标志牌的设置。(2)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此外,涉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持证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安装、验收、备案,与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3)台账记录持证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做好台账记录,重点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情况。当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4)执行报告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编制执行报告,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提交,如实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持证单位对执行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或异常排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5)信息公开持证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等方式,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包括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执行报告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公开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