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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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2 10: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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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主要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来执行。

一、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

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保护合同弱者一方的权益,建立相对公平与公正的法律关系。

维持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促进双方共赢。

作为政府进行特许经营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原则:

真实性: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不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准确性:信息的含义清晰明确,不存在夸大或引人误解的成分。

完整性:所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决策和经营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包括有利和不利的信息。

及时性:在缔约前和缔约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特许人应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二、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以下信息: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包括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等。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包括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包括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等。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包括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等信息;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等。

特许人的财务和诉讼情况:包括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

三、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时间与形式

时间: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上述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形式:信息披露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四、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行政处罚: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还可能面临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公告等。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严格且全面,旨在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特许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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