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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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16: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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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和基本情况 

(一)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款。 (二)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完整的《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公司章程,事业单位不提供;

 3、主要人员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简历及业绩说明,和广播电视相关专业学历、培训、资质证书等材料;

 4、注册资金验资证明,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委托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5、注册地址与申请单位关系证明,若注册地址为申请单位租赁所得,则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若注册地址为申请单位自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明;

 6、企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若申请单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代办此项行政许可,须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注:所有材料应真实有效,提供a4纸制文件,除书面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表须原件外,其它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单位可不盖公章,待取得营业执照后5日内须到我局备案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模版、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可在广播电影电视局网站下载,

四、变更、延续所需材料 取得许可证后,若许可证登载的项目有变化(如单位名称、地址门牌号等),或许可证到期,需到我局社管处变更、延续(提前一个月)许可证。

需要的材料如下:

 1、填写《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3、变更《许可证》内登载项目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如:变更地址,需提供新地址与申请单位关系证明,包括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供工商部门名称变更通知;依此类推(复印件,加盖公章);

 4、若申请单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代办此项行政许可,须提供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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