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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4-09 16:44:4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许可怎么办理
申请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发布,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事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号令)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需提交的资料:
一、新办和换证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式及操作说明;
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