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与双备案(中基协创投基金备案和发改委创投备案)的特殊要求与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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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与双备案(中基协创投基金备案和发改委创投备案)的特殊要求与操作要点


准入条件与法律依据

外资股东资格:

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性领域包括新闻传媒、义务教育等(2024 年版负面清单共 21 条)。

境外 LP 需提供《境外机构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香港公司需提交《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

外汇管理要求:

登记阶段: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资金汇出:投资收益汇出时,需提供中基协备案证明、发改委备案编号作为税务备案材料(参考汇发〔2015〕3 号文)。

申报材料增补清单

法律文件:

境外股东公证认证文件(需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或通过海牙认证);

中外合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已取消区域除外,提供《备案回执》)。

合规证明:

境外 GP 需说明其在所属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合规情况,附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涉及 VIE 架构的企业,需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ODI 备案)及返程投资架构说明。

典型案例:QFLP 企业双备案实践

某外资参与的 QFLP 基金(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通过以下措施完成备案:


境外 GP 在香港证监会完成 1 号牌(****)、9 号牌(提供资产管理)登记;

委托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境外法律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明确其符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要求;

在发改委备案材料中,单独说明 QFLP 试点资格批复文件(沪金融规〔2023〕5 号)与双备案的衔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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