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备案制度深度解析:中基协创投基金备案与发改委创投备案的法律定位与协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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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备案制度深度解析:中基协创投基金备案与发改委创投备案的法律定位与协同价值


政策框架与法律依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 2005 年第 39 号令),我国建立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的双轨监管体系:


中基协备案(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监会公告〔2023〕10 号),需通过 AMBERS 系统完成登记,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是开展私募创投业务的法定前置程序。

发改委备案(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需在 "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提交材料,经省级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复核,取得备案编号。

双备案的核心价值

合规经营的基础要件:

未完成中基协备案的机构,不得使用 "基金"" 基金管理 " 等字样,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主体募集资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未完成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无法享受《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的投资额抵扣政策。

资本对接的必备资质:

政府引导基金(如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地方科创基金)明确要求合作机构完成双备案(参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开展委贷业务时,优先选择双备案企业作为资金使用方。

我司服务体系

法规适配分析:结合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型 / 合伙型 / 契约型)、投资阶段(天使轮 / A 轮后)、资金来源(国资 / 外资 / 民营)制定差异化备案方案。

材料智库建设:涵盖 27 类法律文件模板(含《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风险控制委员会章程》)、3 种高管投资经验证明格式(项目建议书 / 尽调报告 / 交割凭证样例)。

双系统并行申报:同步推进 AMBERS 系统填报(含法律意见书预审核)与全国备案系统对接,平均缩短 30% 申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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