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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4-11 10:28:35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证明的办理,首先需要确保所招用的保安员具备保安员证。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保安员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后,方可领取保安员证。
法规1
在确保保安员具备上述条件并持有保安员证后,单位可按照以下步骤办理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明: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保安员的保安员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前往当地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上述准备的材料。
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颁发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明。
请注意,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此外,单位在招用保安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安员的合法权益,并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保安员的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