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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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16: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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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时代变化,很多实体药店,都已经在互联网出售药品。方便、快捷足不出户可以购买到自己所需要的药品。

  但互联网平台也并不是什么都能商家都能出售药品,需要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商家才可以线上出售药品。但是同事也难倒了很大一片朋友,不知道怎么去办理,下面给大家介绍下办理所需材料与攻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着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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