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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4-16 16:45:07
股东材料要求
1、境内上市公司(含新三板):
前⑩大股东中涉及基金、保险、信托、自有资金、社b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类的,该股东无需提交证明文件;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以及巨潮资讯网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zui新一期披露的⑩大股东截图;
3、境外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
4、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5、境外法人及组织:公司注册国颁发的企业登记相关证照原件扫描件,外文的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外资成分/股东追溯
外资成分:
股东追溯时,如向后追溯含有外资,需继续绘制,至某级股东不含外资成分停止。绘制的股权图中每级股东比例合计应为 1oo%。
外资成分股东追溯:
如向后追溯含有外资,只需继续绘制含有外资的链条。外资股东可不提交相关证照。
外方主要投资者基本情况
占全体外方投资者30%以上的出资者。
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 WTO 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 WTO 政策时,应同时提交香港工贸署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
是否适用自贸区政策
若外商投资企业拟按自贸区对外资开放政策申请 WTO 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出资比例突破 WTO 政策时,需提交服务设施放置在自贸区范围内的证明材料,如服务器托管协议,房屋租赁等。
申请条件
1、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3、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增值电信”或“第二类增值电信”等业务。
4、网站正常访问符合审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