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提交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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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16: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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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ICP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增值电信许可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非经营性网站要办理非营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备案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注意:增值电信许可证的成功申办,将保证您网站合法经营的权利。

  申请材料

  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有: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其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连方案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应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有: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其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其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公司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6、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7、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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