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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4-21 16:44:17
在减资方案及其制定上,实践中,法律法规并未对减资方案的具体内容做相应规定,原
则上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一般而言,公司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拟定的公司减资方案,具体可为:确定减资基准日、减资的方式、减资对价的支付
方式、减资基准日前的债务清单以及主要债务详情、明确召集以及表决减资决议相关事项、
人事调整、shuiwuchouhua、占有国有资产公司减资的特别程序安排等。
在减资决议上,减资决议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c. 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在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上,一般以减资基准日作为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按
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财产清单的具有内容可包括“编号、财物名称、规格/型号、
数额/数量、单位、备注”等事项。
在债权人的通知及公告上,直接通知的方式一般包括EMS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此
外,对于发布减资公告,一般需要的资料包括: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 减资的决策文
件;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部分省市已开通线上自主公告功能。以厦门为例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线“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合并分立公告”新功能,在厦企业可
通过上述功能,直接实现在线免费公告发布。
此外,《公司法》百七十七条中,“通知”和“公告”用“并”字连接,表明二者
非择一关系。此处“通知”和“公告”系针对不同类型债权人,“通知”针对的是已知且能
取得联络方式的债权人,“公告”针对的是无法联络上的债权人和不特定潜在债权人。公告
作为一种拟制通知方式,是对直接通知的补充和完善,只有在无法直接通知时,公告才被作
为一种替代方式使用。
在修改公司章程/减资登记上,一般情况下,公司减资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上就需要
将修改公司章程作为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在审议通过后,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满 足法定
时间后,再将修改后的章程作为工商减资变更材料的一部分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减资登
记。
公司减资的程序问题探究
前述公司减资的一般流程中,应关注关键节点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具体而言:
(一)减资环节一:制定减资方案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
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法》第99条规
定:“本法第37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虽然,一般情况下股东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但这并不代表公司减资的流程必须
董事会先提出减资方案再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笔者认为,董事会只负责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审议减资事项,至于公司是否进行减
资、何时及何种方式进行减资,实际上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因此,除非公司章程另
有约定,否则董事会也可以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减资后再进行具体减资方案的制定
。甚至于,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已经对减资的必要事项进行仔细讨论并表决通过,即便董
事会没有制定减资方案,因为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时审议的减资事项已经足够完整
,那么其本身就是减资方案。
此外,如公司按照常规流程,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后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但因减资方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将直接导致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公司法》第22条规定,此类“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参与决议的董事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问题”“减资方案”“减资方案不包括”“减资方案不包含”“减资方案缺少”“没有减
资方案”、“缺少减资方案”、“未制定减资方案”等关键词检索,均未找到因减资方案致
使减资决议无效的案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由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减资方案”的
具体内容,减资方案通常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较
少出现减资方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