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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4-22 16:43:5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1类)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处理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
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
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
处理业务。
(1)交易处理业务,例如:天猫、京东、淘宝、易趣、百度外卖、携程、团购、滴
出行、众筹、P2P网络贷、家政服务APP等。
(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是一种把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
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
处理,完成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的业务。例如:海关报税EDI。
(3)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
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例如:M2M和消费电子设备、可穿戴设备等数据处理和管
理平台,阿里智能、京东智能、华为智能(针对不限定品牌的设备和开放的APP)。
注:
2.平台提供商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不直接收取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
只收取平台占用费用或佣金。
3.神州专车运营主体与所有司机都签署了劳动合同,仅需要网站备案即可。(交易不属
于以外第三方平台)
4.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应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处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