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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4-25 16:43:4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等四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为规范算法
推荐服务,提出科学合规要求,该规定已于2022年3月1日生效。结合客户咨询的问题,整理
几个比较常见的情况进行说明。
1、算法备案主体确认
算法备案主体是算法产品的实际开发者、应用市场显示的开发者、算法产品的运营主体
还是算法产品的收款主体?
一般来讲,产品用户协议的签订主体是产品运营主体。原则上,算法备案的主体必须与
算法产品运营主体保持一致。例外下,根据公开信息,部分算法的算法备案主体与算法产品
运营主体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该等情况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备案主体与运营主体为关联公司;
(2)向监管提交印有备案主体和运营主体公章的说明文件,内容至少包括:
· 两家主体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 如算法应用该产品过程中出现问题,备案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2、备案后算法授权其他公司产品使用
A公司算法备案后,能否授权关联公司A1公司使用?能否授权非关联公司B公司使用?
A公司授权给关联公司A1公司使用备案后算法:可以用;
A公司授权给非关联公司B公司使用算法:B公司也需要就该算法进行备案,例如:A公司
作为技术支持方,B公司作为平台方,B公司在平台使用A公司的算法,B公司也需要单独就该
算法进行备案。
重点注意下:这就意味着使用其他家公司的算法,自己的产品也需要算法备案!!!
3、服务面向境外的中国公司算法产品是否需要备案
中国公司仅面向境外用户提供服务,服务器也在境外,产品也只面向境外开放的情形,
这个答案目前是:不需要。
不论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都暂不需要。
4、不同产品使用同一算法如何备案
同一算法,不同产品的备案关键是看产品是一家公司的,还是不同公司的。
如果是一家公司的不同产品,使用同一个算法,可以合并备案。
如果是不同公司的不同产品,使用同一个算法,需要分别按照产品运营主体的名义去备
案。
5、同一个产品使用不同算法如何备案
同一产品使用不同的算法,这时候用了几家的算法,需要分别进行备案。
例如:A产品使用了A公司自己提供检索算法与过滤算法,又使用了B公司提供的个性化
推荐算法,还使用了C公司提供的深度合成算法。A产品既需要以技术支持者的名义备案自己
产品使用的自己家的算法,又需要以平台的名义备案B公司提供的个性化推荐算法,还需要
以平台的名义备案C公司提供的深度合成算法。
6、深度合成算法备案特殊之处
涉及深度合成算法,法律要求了算法服务提供者和算法服务技术支持者均需进行备案。
也就是说,即使是同一个公司的同一款算法,如果是自己研发自己面向用户提供服务,需要
备两次案=作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备案+作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