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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26 16:44:06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有关算法备案必要性以及实际操作的
相关讨论热度提升。企业在何种业务形态下需进行算法备案?算法备案有何要求与流程?不
进行算法备案可能产生怎样的后果?壹点壹线咨询将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哪些企业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关于算法备案的要求初见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施行
,以下简称《算法推荐规定》),其中第24条第1款对相关服务上线后的算法备案进行了明
确规定,第2款、第3款则分别对备案变更、注销进行了规定。此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
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施行,以下简称《深度合成规定》)以及近日出台的《生成式
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生成AI办法》)都再次提及了算法备案,但其渊
源均为《算法推荐规定》。
按照《算法推荐规定》的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
者”应当进行算法备案。以上划线的两个要素在相关法规中均有进一步定义(见下表)。
两要素中的前者我们暂简称为“功能要素”,后者为“技术要素”。
从“功能要素”的规定可以看出,其涵盖的业务功能场景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专门提供
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
序等的产品/服务,还包括具有上述功能的产品/服务。
而在“技术要素”方面,定义中其实已包含“生成合成类”算法技术,而《深度合成规
定》《生成AI办法》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申深度合成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属于算法
备案的技术对象。另需注意的是,《深度合成规定》进一步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
(并非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主体,而是为服务本身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也应当“参照”进行
算法备案。
所以,综合上述法规要求,满足如下条件的应当进行算法备案:
1. 业务系从事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
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具有这些功能,以及其他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
具有发动公众从事活动能力信息服务的;
2. 业务采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
法技术的;
3. 为深度合成服务本身提供技术支持(也即“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虽然不
直接对用户提供产品/服务的,也需要参照规定进行算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