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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1 16: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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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