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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3 16: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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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物评估的主体,shijiegeguo和地区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类型的规定:典当行是独立的评估主体如,印尼《荷属东印度典当业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物品入质在未付当款前,应由管理员或办事员,按照总管所定之标准估价。"在典当实践中,仅赋予典当行单方面的当物评估权,难以体现典当中的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保护当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典当双方是共同的评估主体
兼顾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贯彻体现典当交易中的公平原则。我国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质押当物的股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第三方是评估主体针对有时典当双方之间难以产生约定的评估结果或者典当双方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典当物品缺乏良好的评估能力的情况,一一些国家和地区便立法,允许典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参与当物评估,从而使其成为新的评估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