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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财亿诺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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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0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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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企国邦(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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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10-12 09:33:19
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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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代理:其他类管理人无在管基金如何保资质?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 QDLP 等试点机构)若出现 “无在管私募基金” 情形,属于第四类经营异常情形。根据证监会规定,此类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业,若未通过专项法律意见书证明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注销风险。代理服务能帮你在合规框架内留存资质,为后续展业铺路。
无在管基金为何触发监管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管理基金为核心职责,“无在管基金” 被视为 “空壳化” 信号。监管通过此类异常筛选无效机构,其他类管理人因业务特殊(如资产配置、FOF 等),更需证明 “仍具备管理能力”。
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论证哪些核心点?无在管基金的原因(如原有基金清算、新基金筹备中,附清算报告或募集草案);
核心团队稳定性(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证明团队未解散);
未来 6-12 月展业计划(拟备案基金类型、规模、投资策略,附投资者意向书);
内控机制健全性(如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流程)。
代理服务如何帮你 “突围”?展业计划合规化:确保拟备案基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避免因投资范围违规被否决。
材料细节优化:补充 “新基金筹备实证”(如尽调报告、托管协议草案),增强展业真实性说服力。
风险预判:提前告知 “意见书通过后需限期备案新基金”,避免再次触发异常。
“无在管基金” 并非 “死刑”,但需意见书证明持续价值。选择代理服务,既能合规留存资质,又能为未来展业铺路。立即咨询,获取整改方案,让资质化险为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