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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财亿诺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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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企国邦(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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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10-12 09:33:29
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服务!
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服务!
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 QDLP 等试点机构)若陷入 “无在管私募基金” 的第四类经营异常情形,根据证监会《若干规定》,将被限制新增展业,协会会直接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文件虽未明确此类情形的注销条件,但实践中,若法律意见书无法证明持续合规能力,管理人将面临注销风险。此时,一份能充分论证 “展业潜力” 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是守住资质的关键 —— 我们的服务,正为您打通这一 “生死关卡”。
第四类异常的核心风险在于 “持续经营能力存疑”。“无在管基金” 可能是基金清算后的过渡期,也可能是业务调整的暂时状态,但在监管视角中,这意味着管理人可能丧失市场竞争力或合规动力。例如,某其他类私募机构因原有基金清算后未及时备案新基金,被认定为 “无实际展业意愿”,在未提交合格法律意见书后被注销,错失后续市场机会。这提醒我们:即使处于业务空窗期,也需通过合规论证证明自身价值。
我们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聚焦 “展业潜力证明”,构建 “成因分析 - 资源储备 - 规划落地” 三维论证体系。首先,厘清 “无在管基金” 的合理成因:通过梳理基金清算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说明是战略调整、市场环境还是项目周期导致的暂时状态,与 “合规问题停摆” 划清界限。其次,展示扎实的展业储备:团队层面,核查核心成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过往管理基金的收益率与退出率,证明能力;项目层面,整理已尽调的储备项目资料,包括商业计划书、财务预测、风控评估,说明新基金备案的可行性;制度层面,完善基金募集、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证明具备合规运作新基金的基础。后,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 “重启展业时间表”:如 3 个月内完成新基金备案材料准备、6 个月内完成募集,用具体规划打消监管对 “空壳运营” 的担忧。
某其他类私募机构因原有基金到期清算,新基金备案滞后导致 “无在管基金”,触发第四类异常。我们介入后,协助其整理核心团队过往管理的 2 只基金 “年化收益率 18%、全部成功退出” 的业绩数据,补充 3 个新能源项目的尽调报告,制定 “4 个月内完成新基金备案” 的详细计划。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因论证充分、规划清晰,获协会认可,为其争取了恢复展业的机会。
“无在管基金” 不代表 “无合规价值”,关键在于用论证向监管传递信心。选择我们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您将获得:成因梳理的定位、展业储备的系统呈现、合规规划的严谨设计 —— 让团队助您保住资质,为重启业务铺平道路。现在联系我们,即刻启动危机化解程序,莫让暂时的停滞成为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