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以前年度的发票来抵扣当前年度的成本,是否允许?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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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7: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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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以前年度的发票来抵扣当前年度的成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允许,不同情况下后果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增值税方面:

一般情况: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已超过认证抵扣期限,通常不能再抵扣当前年度的税款。

特殊情况:如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等客观原因造成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

费用已发生且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以前年度的发票对应的业务实际发生在以前年度,只是由于一些合理原因在当前年度才取得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链,如合同、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实际发生时间,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在当前年度税前扣除。

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业务发生在当前年度,仅因提前开票等原因而将以前年度的发票用于抵扣当前年度的成本,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属于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会被按偷税进行论处,税务部门将追缴税款,并给予 0.5-5 倍的罚款。

此外,跨期发票处理不当还可能引发税务预警,导致企业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和稽查。若企业被查出存在发票问题,除了补税、罚款外,还可能会面临企业信用等级下降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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