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952-13:2003 深度解读,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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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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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 EN 12952 系列的 “环保管控核心” 标准,EN 12952-13:2003《水管锅炉和辅助设备 - 第 13 部分:烟气净化系统的要求》聚焦锅炉排放端的污染治理,为烟气净化系统(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设计、配置、运行制定强制规范,核心目标是控制颗粒物、SO₂、NOₓ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欧盟环保指令要求,是锅炉产品通过 CE 认证、合法进入欧洲市场的关键环保依据。

该标准适用于 EN 12952 系列覆盖的所有水管锅炉烟气净化系统,明确系统需与燃烧系统(EN 12952-8/9)协同适配,仅针对常规污染物减排要求,不涉及爆炸防护相关设计,是制造企业环保系统配套、使用方排放合规的强制技术规范。

烟气净化系统核心要求详细拆解

1. 系统配置与适配性要求

核心装置配置:根据燃料类型强制配套对应净化装置 —— 燃用固体燃料(煤、生物质)需配备高效除尘器(除尘效率≥99%);燃用高硫燃料(硫含量 > 0.5%)需增设脱硫装置(脱硫效率≥85%);额定蒸发量≥10t/h 的锅炉需配套脱硝装置;

系统适配原则:净化系统处理能力需≥锅炉最大排烟量的 110%,压力损失≤2000Pa,不影响锅炉燃烧效率;装置材质需耐受烟气温度(常规 120-200℃)与腐蚀性介质,防护等级≥IP54;

辅助系统要求:需配备烟气监测采样口、压力与温度补偿装置,确保排放检测数据准确,与后续监测系统联动。

2. 污染物排放强制限值

标准明确三类核心污染物排放底线,需与欧盟 EN 303-5 环保标准衔接:

颗粒物:燃用固体燃料≤50mg/m³,液体燃料≤30mg/m³,气体燃料≤10mg/m³(标况下);

SO₂排放:燃用高硫燃料≤200mg/m³,低硫燃料≤50mg/m³,脱硫系统运行时需满足排放浓度与燃料硫含量的联动控制要求;

NOₓ排放:固体燃料锅炉≤300mg/m³,液体燃料≤200mg/m³,气体燃料≤150mg/m³,脱硝装置需确保负荷波动时排放稳定达标。

3. 运行与维护规范

运行控制要求:净化系统需与锅炉主机同步启停,启动后 30 分钟内达到设计处理效率;运行时需实时监控进出口污染物浓度、系统压力损失,异常时自动报警并调整运行参数;

维护周期要求:除尘器滤袋 / 极板每 6-12 个月检查更换,脱硫剂(如石灰石)需根据消耗速率及时补充,脱硝催化剂每 2-3 年检测活性并更换;

记录追溯要求:建立净化系统运行台账,记录处理效率、药剂消耗、维护记录、排放检测数据,保存期限≥5 年,作为环保监管与 CE 认证审核的核心依据。

4. 特殊工况补充要求

燃用含氯燃料的锅炉,净化系统需增设防腐蚀措施,避免烟气中氯离子导致设备损坏;

低温排烟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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