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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元裕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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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1-21 07:00:00
人员配备:拥有与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适配,且具备相应知识、辐射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场所设施达标:确保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以及安全防护要求。
管理机构与人员:设立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规章制度完善:制定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废” 处理能力:若有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产生,需具备确保其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处理方案。
二、准备申请材料《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表封面和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申请表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主体资质文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环境影响文件:提交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若为环境影响登记表,需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
人员相关证件:准备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环境监测报告:出具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字迹需清晰。
管理及应急文件:提供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三废” 处理材料:若涉及放射性 “三废”,需提供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三、网上申请与线下提交网上申请:申请企业按要求登录 “辐射源安全性申报系统” 进行网上申请。
线下提交:将准备齐全的纸质申请材料递交至对应区的生态环境局接件服务厅。不同类型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办理机构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Ⅰ 类放射源(非医疗)、Ⅰ 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正电子药物非自用且场所等级属于甲级的在生态环境部办理。
在自贸区使用 Ⅳ、Ⅴ 类放射源,Ⅱ 类射线装置销售,Ⅲ 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
其他情况在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四、申请受理环节接件服务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如下处理:
若请求事项依法无需许可,立即告知申请者不受理。
若请求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相关行政单位申请。
若申报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申请者当场更正。
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若请求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均会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审核环节相关部门依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围绕申请条件展开,判断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规模需求,具备相应知识、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
场所、设施和设备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安全防护要求。
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人员设置是否合理,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配备是否到位。
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健全。
六、决定与领证决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满足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出具免除审批意见;不满足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领证: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领取方式通常有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领取等,具体领取方式在申请受理时会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