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日本韩国保鲜膜保鲜袋通关检测报告及国内认可实验室

发布
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报告用途
通关、质量控制、销售
检测范围
食品接触材料产品
检测标准
日本JFSL370和韩国MF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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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16 13: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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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日韩食品接触产品通关流程与合规注意事项指南(2026年版)


前言

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升,日本和韩国作为我国重要的食品接触产品出口市场,近年来持续强化对进口食品接触材料(Food Contact Materials, FCM)的监管力度。对于从事厨房用品、炊具、小家电等产品的贸易商而言,了解并严格遵守日韩两国的法规要求,是确保顺利通关、避免退货或销毁风险的关键。


本文结合日本厚生劳动省第370号公告(JFSL 370)、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法规体系,以及2024–2025年出口日韩食品接触产品的实际案例与数据,系统梳理出口至日韩市场的通关流程、检测认证要求及关键合规注意事项,助力企业、合规拓展海外市场。

一、日本市场准入要求:以《食品卫生法》与JFSL 370为核心

1. 法规框架概述
日本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Food Sanitation Act),由厚生劳动省(MHLW)主导实施。其中,第370号公告(即JFSL 370)是针对食品容器、和包装(Utensils, Containers and Packages, UCP)的核心技术规范。

自2020年《食品卫生法》修订后,日本正式引入“正面清单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并于2025年6月1日起强制执行,标志着对合成树脂类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进入新阶段。


2. 核心合规要求

(1)材料适用范围
JFSL 370适用于所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 厨房小家电:咖啡机、搅拌机、电水壶、制冰机、微波炉内胆等;
- 餐具与炊具:不锈钢锅、玻璃杯、铲、塑料饭盒、竹木筷子等;
- 包装材料:保鲜膜、食品级塑料袋等。

(2)检测项目要求
根据材料类型不同,需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测试:
- 总迁移量(Overall Migration)或蒸发残渣(Evaporable Residue);
- 高锰酸钾消耗量(用于评估有机物溶出);
- 重金属溶出(特别是铅、镉、砷);
- 特定单体残留:如、甲醛、双酚A(BPA)等;
- 挥发性有机物(VOC)不得导致食品异味或变味。
注:金属制品重点测铅、镉溶出;塑料制品侧重蒸发残渣与单体迁移;橡胶制品关注亚硝胺等。

(3)正面清单制度(2025年起强制)
- 所有合成树脂类(分子量≥1000 Da)食品接触产品所用原料(单体、添加剂等)必须来自日本官方发布的附表1与附表2正面清单。
- 未列入清单的物质需向MHLW提交完整毒理学数据并完成注册,获批后方可使用。
- 企业须建立供应链追溯体系,并向下游客户提供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DoC)。

(4)JCII声明(行业补充要求)
尽管非法定强制,但日本大型采购商(如伊藤洋华堂、永旺等)常要求供应商提供由日本化学研究检验所(JCII)出具的合规确认书。申请该文件需先成为JCII会员,并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


3. 日本通关流程简述

1)产品设计阶段:确认原材料是否在正面清单内;
2)送检:委托有日本口岸认可资质的实验室(如我们总部实验)按JFSL 370标准测试;
3)准备文件:
   - 检测报告(日文或英文);
   - 符合性声明(DoC);
   - 成分清单与GMP证明;
   - (如需)JCII合规确认书;
4)进口申报:由日本进口商向海关及厚生劳动省提交资料;
5)口岸查验:MHLW可能抽样复检,不合格者将被退运或销毁。

据海关总署2025年数据显示,因“未提供正面清单合规证明”或“蒸发残渣超标”被日本退运的FCM产品同比上升18%,凸显新规执行之严。


二、韩国市场准入要求:以MFDS法规体系为基准

1. 监管机构与法规依据

韩国由食品药品安全处(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MFDS)统一监管食品接触材料。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容器及包装标准与规范》。

MFDS实行“事前检测+事后监管”双轨制,强调全生命周期合规。


2. 核心合规要求

(1)材料分类管理
MFDS对以下材料有明确限制:
- 塑料:限制双酚A(BPA)在奶瓶中使用;邻苯类塑化剂总量≤0.1%;
- 金属制品:铅溶出≤0.5 mg/L,镉≤0.25 mg/L;
- 橡胶与:N-亚硝胺类物质不得检出;
- 涂层制品(如不粘锅):需测试涂层耐久性及有害物质迁移。

(2)通用限值要求
- 重金属总量 ≤ 100 ppm;
- 锡含量(用于镀锡钢) ≤ 0.1%;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10 mg/kg(部分材料);
- 不得含有禁用物质清单(如DEHP、DBP等)中的成分。

(3)检测与报告要求
- 所有出口至韩国的FCM产品必须提供MFDS认可的检测报告;
- 报告需由MFDS或认可的实验室出具(部分实验室已获互认(如我们总部实验室));
- 进口时需随附韩文标签,标明材质、用途、制造商信息等。


3. 韩国通关流程

1)产品备案(非强制但推荐):通过韩国进口商向MFDS提交产品信息;
2)送检:在或韩国本地MFDS认可实验室完成测试;
3)准备文件:
   - MFDS格式检测报告;
   - 成分说明书;
   - 制造商符合性声明;
   - 韩文标签样本;
4)清关申报:由韩国进口商向海关及MFDS联合申报;
5)上市后监管:MFDS可随时抽检市售产品,违规者面临罚款、召回甚至刑事责任。

据韩国关税厅2025年统计,产搅拌机、咖啡机因“塑化剂超标”或“标签不符”被扣留案例占FCM类退运总量的32%,显示标签与成分透明度的重要性。


三、中日韩出口数据与趋势分析(2024–2025)

根据商务部及海关总署公开数据:

- 2024年,对日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总额达28.6亿美元,同比增长9.3%;对韩出口达15.2亿美元,增长7.8%。
- 主要品类:小家电(占比42%)、塑料餐具(25%)、不锈钢炊具(18%)、制品(10%)。
- 主要问题:
  - 日本:正面清单不符(31%)、蒸发残渣超标(27%)、缺乏DoC文件(19%);
  - 韩国:塑化剂/双酚A超标(35%)、重金属溶出(22%)、标签缺失或错误(28%)。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下半年起,日本对“再生塑料”制成的食品接触产品实施额外审查,要求提供再生料来源证明及污染物控制记录,企业需特别注意。


四、出口企业实操建议与风险防范

1. 建立“法规先行”产品开发机制
- 在产品设计初期即对照日面清单与禁用物质清单;
- 优先选用已列入清单的成熟原料,避免使用“灰色地带”新材料。

2. 选择**检测机构
- 日本方向:优先选择可出具JFSL 370全项报告的实验室(如我们总部实验室);
- 韩国方向:确认实验室是否在MFDS认可名单内(可查询MFDS官网)。

3. 完善合规文件包
建议每批次出口产品配套以下文件:
- 第三方检测报告(含测试标准、方法、结果);
- 英文/日文/韩文版符合性声明(DoC);
- 原材料安全数据表(SDS)及成分清单;
- GMP生产证明;
- (日本)正面清单符合性自查表;
- (韩国)韩文标签样本。

4. 加强与进口商沟通
- 明确对方是否要求JCII声明或MFDS备案;
- 提前确认标签语言、内容是否符合当地要求;
- 建议签订“合规责任条款”,明确检测不合格时的责任划分。

5. 关注法规动态
- 日本:持续更新正面清单(每年至少一次);
- 韩国:MFDS近年加强纳米材料、生物基塑料等新型FCM监管。


结语

出口日本和韩国的食品接触产品虽利润可观,但合规门槛日益提高。2025–2026年是日韩FCM监管升级的关键期,尤其是日本正面清单制度的落地执行,对企业供应链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作为贸易商,唯有将“合规”嵌入贸易全流程——从选品、检测到文件准备与客户沟通——才能有效规避退运、销毁、声誉受损等风险,实现可持续出口增长。

合规不是成本,而是竞争力。提前布局,方能行稳致远。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月的法规与公开数据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目的国官方机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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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部实验室的FCM研究所是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是国标GB4806系列产品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可以做GB31604系列标准的测试,同时我们也是韩国、日本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检测认可的实验室。我们可以根据韩国的MFDS和日本的JFSL370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可以用于韩国或日本通关。有检测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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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企业MFDS检测成本控制与效率优化
面对MFDS检测的合规要求,出口企业可通过科学方式控制成本、提升效率。首先,选择具备MFDS认可资质的国内检测机构,避免跨境检测带来的额外费用与时间损耗,同时利用国内机构的**本地化服务优势**缩短检测周期;其次,提前与检测机构沟通产品材质与用途,匹配检测项目,避免不必要的检测支出;再次,建立原材料供应商审核机制,优先选择已通过MFDS相关检测的原材料,减少成品检测不合格的返工成本;最后,将检测流程前置到批量生产前,通过小批量样品检测排查风险,避免大规模生产后因检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日本食品,容器和包装的规范和标准
(1)通用标准:规定了所有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特别是铅的含量要求;食品、容器和包装使用的合成色素必须经过劳动厚生省批准;以及对树脂中增塑剂的限制;
(2)类别标准:塑料、玻璃、陶瓷、搪瓷、金属罐、橡胶等类材料的类别标准,其中涉及的塑料(合成树脂有)PVC、PE、PP、PS、PVDC、PET、PMMA、PC、PVOH等13种,各类材料的具体卫生安全要求。
(3)特殊用途标准:对于具有特定用途的材料制定的标准,如加压加热的食品(罐装或瓶装食品除外)的容器和包装、清凉饮料水(用果汁作原料的除外)的容器和包装、生产冷冻食品所使用的器 具、食品自动贩售机(**于那些具有与食品直接接触部件的机器)和销售所使用的容器、为杯装自动贩售机或全自动清凉饮料水调理机输送清凉饮料水原液的、容器和包装等。




▲日本对食品接触产品的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消费者可通过消费者厅或地方投诉。企业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投诉,避免影响品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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