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漳州 泉州 福州 龙岩 办理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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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2 09:14:22
产品详情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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