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
2、掌握全县殡葬改革情况,提出建议,拟定殡葬改革规划:
3、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确保火化率达到:
4、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5、加强殡葬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6、做好火化管理、公墓管理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等日常工作:
7、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协助街道、镇(乡)制止和处理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殡葬设施包括馆、骨灰堂、火化场所、陵园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馆的建设应考虑社会需求和公共服务功能,配备适量的停车场、歇息区等设施:
2.骨灰堂应具备良好的空气质量、卫生条件和安全设备,确保每位逝者的骨灰存放都有独立的隔间:
3.火化场所应安全可靠,火化排放的废气和废渣要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4.陵园的规划和建设应注重生态保护与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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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门报国务院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
改造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报考条件:
(1)年满18周岁
(2)高中及以上学 历
(3)相关从业者或完成培训者均可报考
报考时间:全年均可报考,每月组织1至2次,时间灵活。
报考费用:约1600左右,包含培训、考 试及证书费。
殡葬管理师资格证
殡葬人员应当具有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接受相关培训,并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殡葬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殡葬服务工作。
殡葬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身职业技能。
殡葬人员应当保守业务秘密,不得泄露逝者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殡葬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表现优异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良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殡葬人员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不得违反公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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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老是不可预测的,殡葬人的工作时间是24小时全天候服务,不存在所谓的节假日,遗体接运、遗体化妆整容、冷藏、火化……他们工作时频繁接触到的字眼,旁人看一眼都唯恐沾染了晦气,更何谈要身体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