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自我们总部IQTC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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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部FCM研究所是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是国标GB4806系列产品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可以做欧盟PPWR包装法规PFAS、四项重金属测试和制造商DoC编写。我们也是韩国、日本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检测认可的实验室。我们可以根据韩国的MFDS和日本的JFSL370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可以用于韩国或日本通关。有检测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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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法规的出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多重驱动因素。是环境压力,欧盟每年产生约1.8亿吨包装废弃物,是欧盟废弃物中增长最快的来源之一,其中塑料包装的回收率在提升,但仍有大量包装被填埋或焚烧,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是循环经济转型的需要,欧盟在2020年发布了新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将包装列为重点领域,希望通过法规手段推动包装从"线性经济"(生产-使用-丢弃)向"循环经济"(设计-使用-回收-再生)转型。第三是公众健康关切,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表明,包装中的某些化学物质(如PFAS、重金属、微塑料)可能通过食品接触或环境暴露对健康产生长期影响,消费者对安全环保包装的呼声日益高涨。第四是竞争和标准话语权的考虑,欧盟希望通过制定严格的包装环保标准,在绿色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推动包装产业向可持续方向转型。第五是旧指令94/62/EC已实施近三十年,其框架性规定和各国差异化执行已无法应对当前的环境挑战,需要一部更统一、更严格、更具操作性的新法规来替代。
PPWR对供应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主体有明确的界定,正确识别自身角色是企业合规的步。"制造商"不仅指实际生产包装的工厂,还包括以自有品牌或商号设计并将包装投放市场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一家食品企业自行设计包装并以自己的品牌销售,那么这家食品企业在PPWR框架下就是"包装制造商",需要承担出具DoC、确保产品合规等全部责任。"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境内设立、将第三国的包装或带包装产品进口到欧盟市场的主体,进口商有义务核实制造商是否已完成符合性评估、DoC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包装是否标注了必要信息,如果发现不合规,进口商有责任纠正或拒绝进口。"分销商"是指供应链中除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分销商有义务确保其销售的包装符合法规要求,并在发现问题时配合召回。"生产者"则是EPR体系中的概念,指在成员国境内以自有品牌将包装投放市场的主体,需要在各国注册EPR并缴纳生态贡献费。出口企业通常需要与欧盟进口商密切配合,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并提供必要的合规文件支持。
PFAS(和多基物质)限制是PPWR新增的最受关注的要求之一,也是对食品包装行业影响的变化。PFAS是一类含有至少一个碳原子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因其优异的防水、防油、防污和耐热性能,被广泛应用于各类食品接触包装中,如防油纸、烘焙纸、爆米花袋、快餐包装、纸杯内壁涂层、复合软包装等。大量科学PFAS在环境中极难降解,被称为"yongjiu化学品",长期暴露可能对肝脏、免疫系统、发育系统造成损害,并增加某些的风险。PPWR第5条第5款明确规定,自2026年8月12日起,食品接触包装中禁止含有超过限值的PFAS物质。这一规定意味着,凡是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都必须确保其PFAS含量符合法规要求,否则将禁止投放欧盟市场。对于长期依赖含氟涂层实现防油防水功能的食品包装企业而言,这一要求迫使其加快材料替代和工艺升级的步伐,寻找不含PFAS的替代方案成为行业的共同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