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自我们总部IQTC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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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部FCM研究所是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是国标GB4806系列产品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可以做欧盟PPWR包装法规PFAS、四项重金属测试和制造商DoC编写。我们也是韩国、日本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检测认可的实验室。我们可以根据韩国的MFDS和日本的JFSL370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可以用于韩国或日本通关。有检测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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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指令94/62/EC升级为PPWR法规,这一转变不仅仅是法律形式的变化,更代表着欧盟包装监管理念的根本性升级。旧指令作为"指令",允许各成员国在转化为国内法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和差异空间,导致欧盟内部出现了各国包装回收目标不一、标签体系混乱、生产者责任缴费标准各异等问题,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和市场准入障碍。PPWR作为直接适用的法规,统一了全欧盟的包装环保标准,企业只需满足一套规则即可进入全部27个成员国市场,大幅降低了合规碎片化带来的负担。法规形式也意味着力度的显著增强,各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可以直接依据PPWR条文对不合规产品采取扣留、召回、罚款等措施,而无需等待国内法的转化。PPWR引入了大量量化指标和强制性要求,如可回收性分级、再生塑料含量比例、包装空隙率上限等,这些硬性指标比旧指令的原则性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和可核查性,也对企业的产品设计和供应链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PPWR与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法规(EC)No 1935/2004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1935/2004法规管辖的是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能,核心关注材料向食品的迁移是否会危害健康;PPWR管辖的是包装的环境性能,核心关注包装的可回收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废弃物管理。对于食品包装而言,这两套法规适用,企业需要分别满足两者的要求。1935/2004法规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必须符合三大原则(不危害健康、不改变食品成分、不降低感官特性),并要求制造商出具符合性声明(DoC),这与PPWR要求的DoC是两份独立的文件,不能互相替代。在塑料材料方面,(EU)No 10/2011法规规定了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和迁移限量,企业需要通过迁移测试证明合规;而PPWR关注的是塑料包装的重金属含量、PFAS含量(仅食品接触包装)、可回收性和再生料含量。简单来说,1935/2004体系回答的是"这个包装接触食品是否安全",PPWR回答的是"这个包装是否环保、能否回收"。食品包装出口企业需要准备两套合规文件:一套是食品接触安全的DoC和迁移测试报告,另一套是PPWR的DoC和环保检测报告。
PPWR对供应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主体有明确的界定,正确识别自身角色是企业合规的步。"制造商"不仅指实际生产包装的工厂,还包括以自有品牌或商号设计并将包装投放市场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一家食品企业自行设计包装并以自己的品牌销售,那么这家食品企业在PPWR框架下就是"包装制造商",需要承担出具DoC、确保产品合规等全部责任。"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境内设立、将第三国的包装或带包装产品进口到欧盟市场的主体,进口商有义务核实制造商是否已完成符合性评估、DoC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包装是否标注了必要信息,如果发现不合规,进口商有责任纠正或拒绝进口。"分销商"是指供应链中除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分销商有义务确保其销售的包装符合法规要求,并在发现问题时配合召回。"生产者"则是EPR体系中的概念,指在成员国境内以自有品牌将包装投放市场的主体,需要在各国注册EPR并缴纳生态贡献费。出口企业通常需要与欧盟进口商密切配合,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并提供必要的合规文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