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自我们总部IQTC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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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部FCM研究所是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是国标GB4806系列产品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可以做欧盟PPWR包装法规PFAS、四项重金属测试和制造商DoC编写。我们也是韩国、日本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检测认可的实验室。我们可以根据韩国的MFDS和日本的JFSL370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可以用于韩国或日本通关。有检测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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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是PPWR的重要制度支柱,法规第44至47条强化了生产者在包装废弃物管理中的责任。EPR的核心理念是"谁生产谁负责",将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成本内化到生产者的经营成本中,从而激励生产者从设计阶段就考虑包装的可回收性和减量化。在PPWR框架下,生产者必须在每一个将包装投放市场的成员国进行EPR注册,加入该国的生产者责任组织(PRO),按包装的材质和重量缴纳生态贡献费,并定期申报投放市场的包装数量。不同成员国的EPR体系存在差异,例如德国的LUCID注册系统、法国的CITEO、意大利的CONAI等,企业需要逐一了解各国的注册流程和缴费标准。PPWR统一了EPR的框架要求,但具体的PRO组织、费率标准和申报周期仍由各成员国自行管理,企业出口到多个国家时需要分别注册和缴费。生态贡献费的费率通常与包装的可回收性等级挂钩,包装费率,D/E级包装费率,这一设计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提高包装的环保性能。非欧盟企业必须欧盟授权代表来完成EPR注册和缴费。
PPWR法规对"包装"的定义非常宽泛,根据法规第3条,包装是指"任何用于容纳、保护、处理、交付和展示货物的产品,从原材料到加工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这一定义涵盖了销售包装(即与产品一起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初级包装)、集合包装(将多个销售包装组合在一起的二级包装)和运输包装(用于运输和搬运的三级包装)。PPWR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包装容器,还包括包装的组成部分,如瓶盖、标签、密封胶带、油墨、涂层和粘合剂等。法规明确规定,包装的定义不包括那些与产品一起销售但其主要功能不是包装的物品,例如餐具、厨具、装饰品等。对于食品行业而言,常见的受管控包装包括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纸盒、纸杯、复合软包装袋、保鲜膜、托盘、缓冲材料、快递箱等。即便是非常小的包装部件,如食品袋上的封口夹、饮料瓶上的提手,只要属于包装的组成部分,就需要满足PPWR的要求。这种宽泛的定义确保了法规不会因为企业将某些部件排除在"包装"概念之外而出现监管漏洞。
PPWR与美国FDA体系的差异反映了欧盟和美国在监管哲学上的深层区别。相同点是两者都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为目标,都对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化学物质进行管控。不同点非常显著:,FDA是纯粹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完全不涉及包装环保性能,而PPWR是综合性环保法规;第二,FDA采用"物质审批"模式,逐一审评每种物质的安全性,而PPWR采用"产品限值"模式,对重金属和PFAS设定统一含量上限;第三,FDA关注迁移暴露量(消费者实际摄入量),需通过迁移测试和膳食暴露评估证明合规,而PPWR关注材料总含量,检测方法更简单直接;第四,FDA的FCN制度具有专属性,一家企业的批准不能被另一家使用,而PPWR限值适用于所有企业,检测达标即可;第五,FDA没有EPR、可回收性、再生料含量、包装减量化等要求,美国包装回收主要由各州自行管理,无联邦统一法规。对于出口美国和欧盟的企业,合规路径完全不同:出口美国需确认所有物质都有FDA授权(FCN/GRAS/TOR),出口欧盟需满足PPWR环保要求和10/2011迁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