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自我们总部IQTC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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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部FCM研究所是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是国标GB4806系列产品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可以做欧盟PPWR包装法规PFAS、四项重金属测试和制造商DoC编写。我们也是韩国、日本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检测认可的实验室。我们可以根据韩国的MFDS和日本的JFSL370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可以用于韩国或日本通关。有检测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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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对供应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主体有明确的界定,正确识别自身角色是企业合规的步。"制造商"不仅指实际生产包装的工厂,还包括以自有品牌或商号设计并将包装投放市场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一家食品企业自行设计包装并以自己的品牌销售,那么这家食品企业在PPWR框架下就是"包装制造商",需要承担出具DoC、确保产品合规等全部责任。"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境内设立、将第三国的包装或带包装产品进口到欧盟市场的主体,进口商有义务核实制造商是否已完成符合性评估、DoC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包装是否标注了必要信息,如果发现不合规,进口商有责任纠正或拒绝进口。"分销商"是指供应链中除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分销商有义务确保其销售的包装符合法规要求,并在发现问题时配合召回。"生产者"则是EPR体系中的概念,指在成员国境内以自有品牌将包装投放市场的主体,需要在各国注册EPR并缴纳生态贡献费。出口企业通常需要与欧盟进口商密切配合,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并提供必要的合规文件支持。
PPWR与GB 4806在监管目标上有相似之处,但在管控范围和重点上存在显著差异。相同点在于:两者都对食品接触材料中的有害物质设定了限量要求,都要求企业出具符合性声明,都强调可追溯性和供应链管理。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控范围不同,GB 4806仅关注食品接触安全,而PPWR是一部综合性的包装环保法规,除了食品安全相关的PFAS限制外,还涵盖可回收性、再生料含量、包装减量化、标签、EPR等广泛的环保要求;第二,法律性质不同,GB 4806是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而PPWR是欧盟的直接适用法规,法律效力层级更高;第三,有害物质管控重点不同,GB 4806重点关注迁移量(即物质从材料转移到食品中的量),而PPWR重点关注材料中的总含量(如重金属总含量≤100mg/kg),两者的检测方法和判定逻辑不同;第四,GB 4806没有可回收性、再生料含量等环保要求,而这些是PPWR的核心内容。对于出口欧盟的企业,产品已通过GB 4806检测,也不能自动视为符合PPWR,需要按照PPWR的要求重新进行检测和文件准备。
PPWR的全称是《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正式法规编号为(EU)2025/40,于2025年1月2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正式发布,2025年2月11日生效,并于2026年8月12日起适用。该法规取代了实施近三十年的旧包装指令94/62/EC,是欧盟"绿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的核心支柱之一。PPWR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一部"法规"(Regulation)而非"指令"(Directive),这意味着它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需各国转化为国内法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从而消除了以往各成员国在包装环保标准上的差异。法规覆盖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无论其材质是塑料、纸张、金属、玻璃还是复合材料,也无论产品是在欧盟境内生产还是从第三国进口。PPWR的管控范围贯穿包装的全生命周期,从设计阶段的可回收性要求、制造阶段的有害物质限制,到使用阶段的标签标识,再到废弃阶段的回收处理和生产者责任延伸,构建了一套前所未有的统一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