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自我们总部IQTC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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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部FCM研究所是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是国标GB4806系列产品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可以做欧盟PPWR包装法规PFAS、四项重金属测试和制造商DoC编写。我们也是韩国、日本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检测认可的实验室。我们可以根据韩国的MFDS和日本的JFSL370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可以用于韩国或日本通关。有检测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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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限制是PPWR从旧指令94/62/EC中延续并强化的一项核心要求。法规第5条明确规定,所有包装及包装部件中铅(Pb)、镉(Cd)、汞(Hg)和六价铬(Cr VI)四种重金属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即100ppm)。这一限值适用于包装的每一个均质材料层,而非整个包装的平均值,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将包装拆分为不同的均质材料(如塑料基材、油墨层、覆膜层、胶水层、金属层等)分别进行检测,只要其中任何一层的四项重金属总和超过100mg/kg,整个包装即被判定为不合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六价铬必须单独进行专项检测,不能用总铬含量来推算或替代,因为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毒性差异巨大,PPWR关注的是具有强致癌性的六价铬形态。常见的重金属超标风险点包括彩色印刷油墨(尤其是红色、黄色颜料中可能含镉和铅)、PVC材料中的稳定剂、金属镀层、某些纸质包装的染料和涂层等。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重金属检测报告,并建立入厂抽检机制,确保每批物料都符合限值要求。
PPWR对供应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主体有明确的界定,正确识别自身角色是企业合规的步。"制造商"不仅指实际生产包装的工厂,还包括以自有品牌或商号设计并将包装投放市场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一家食品企业自行设计包装并以自己的品牌销售,那么这家食品企业在PPWR框架下就是"包装制造商",需要承担出具DoC、确保产品合规等全部责任。"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境内设立、将第三国的包装或带包装产品进口到欧盟市场的主体,进口商有义务核实制造商是否已完成符合性评估、DoC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包装是否标注了必要信息,如果发现不合规,进口商有责任纠正或拒绝进口。"分销商"是指供应链中除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分销商有义务确保其销售的包装符合法规要求,并在发现问题时配合召回。"生产者"则是EPR体系中的概念,指在成员国境内以自有品牌将包装投放市场的主体,需要在各国注册EPR并缴纳生态贡献费。出口企业通常需要与欧盟进口商密切配合,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并提供必要的合规文件支持。
PPWR与REACH法规是两套并行但相互关联的欧盟法规,企业需满足两者要求。REACH管辖化学品在欧盟市场的生产、进口和使用,附录XVII列出被限制或禁止的物质清单,很多包装材料中使用的化学物质(如某些邻苯二甲酸酯、偶氮染料、镍等)都在其限制范围内。PPWR则专门针对包装产品,在REACH基础上对包装中的重金属和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设定更具体的限值。两者关系是:PPWR是REACH基础上的额外要求而非替代,包装材料必须符合两者规定。以PFAS为例,PPWR对食品接触包装设定了25ppb/250ppb/50ppm的三重限值,而REACH下正在推进的PFAS限制提案一旦通过,将对更广泛产品中的PFAS实施禁令,届时企业需满足两套要求。REACH下的SVHC候选清单也在不断更新,如果包装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SVHC物质,企业需履行信息传递和通报义务。建议企业将PPWR和REACH的合规工作整合管理,建立统一的有害物质管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