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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6 13:25:29
按照有关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存储的保税货物不设存储期限,故可以在区内长期存放保税货物。例如,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可以在综保区内长期进行保税存储,以利用时间差,在国内外市场洽谈销售,赚取更大的利润。
2、国际转口贸易
商务部定义的转口贸易是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即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的交易。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基于历史、政治、经济或者区位因素,该地实施优惠政策,降低中转费用,逐渐发展为货物集散中心,形成如新加坡、中国香港、伦敦等为中转地的国际zhuming转口贸易港。但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加工区)、保税仓库等也成为转口贸易的主要中转地。例如,我国国内企业将货物出口至综合保税区内,卖给A国贸易商,A国贸易商又将货物卖给B国贸易商,而此时货物未发生物理位移,仅是产权发生转移,这也是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综保区内企业可以从国内外采购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如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组合包装、加刷唛码等)后,向境内外分销配送。
例如,某公司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亚太地区配送中心,根据国内及国际分销商订单,把来自境外和国内的产品、部件在区内进行统一的组装或拼装、重新打包后,将货物通过国内及国际航线发往国内或境外用户。
(1)兼顾中国既是制造大国也是消费大国的全球贸易格局,通过综合保税区统筹将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购买、销售行为及复杂的境内外货物流向集成,实现对国内外资源的有效调配;
(2)境外产品进区后享受保税待遇,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消费税,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3)国内通过一般贸易出口至区内的商品,进区即可获得退税,使区外企业尽早拿到退税;
(4)集中仓储及配送的管理模式,大大提升集拼及配送效率,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4、国际中转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国际中转是国际zhiming港口的基础性业态,不仅可以开拓间接货源腹地,促进转口和加工贸易发展,还能促进港航要素集聚,提升港口服务功能,是衡量现代国际航运枢纽辐射范围和聚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体现港口综合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此处需注意的是,国际中转同转口贸易容易发生混淆,这两者既有交叉,又有差异。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国际中转:从物流角度出发,即国际货物在某地换装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目的国。
转口贸易:从货物产权角度出发,即货物产权发生转移。而如果货物从物流及产权转移方面分别符合两者定义,那么它既是中转货物,又是转口货物。
综合保税区在功能概念上可以划分为口岸作业区和保税作业区,区内可以不实施严格的“区中区”式的物理隔离和卡口管理,即两区之间可以是虚拟的边界,货物主要通过电子信息化系统分别进行管理。以直接进出口货物(如一般贸易货物)为例,货物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或者出口,不实行保税备案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作业场所履行申报、查验等通关手续后,再出境或者进口至国内,综保区此时仅体现口岸功能。若一般贸易货物出口至综保区内的保税作业区取得出口退税,实行保税备案管理,再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至国内加工贸易企业,继续进行深加工,解决了进入加工贸易生产链的国内料件无法退税的难题,极大增强了综保区吸引力。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注意事项: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2、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3、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且属中国生产并出口的机电产品,如要进入综合保税区进行售后维修,须报商务等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