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办理改性酚醛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球阀生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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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产品试制)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并且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试制产品。

  第十八条(工厂许可的鉴定评审) 工厂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4)对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确定型式试验的方案,现场抽取型式试验样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 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

  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 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 从事工厂许可需要的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并且在取样后(样品到达试验室)7日内安排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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