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05/69/EC指令规定直接投放市场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添加油应符合以下技术参数:苯并吡(BaP)含量不得超过1mg/kg,同时16种PAH的总含量应低于10mg/kg。德国对电动工具等产品也加强了PAHs的管控要求。美国EPA标准还要求对16种PAH进行检测。
强制 PAH 检测服务问世,在欧洲境内争议多时的 PAH (多环芳香烃),其测试要求已在 2008 年 1 月 8 日,被德国 GS 标志主管机关 ZLS 列于 ZEK 01-08(标准) 的决议文件;根据此决议,GS 认证将依食品及日用品法 (LFGB)、设备及产品安全法 (GPSG) 等,强制纳入 PAH 测试要求,并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产品 GS 认证的 PAH 强制性评估,以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及避免健康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