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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路甬祥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建议将专利法的修订列入常委会明年的立法计划。”涉及外观设计部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目前正处于修改稿征求意见阶段。

1、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第二十四条加入了这样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不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2、关于抵触申请与创造性,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第二十四条加入了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在申请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文件中,并且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的区别。另外,将公开方式中的使用公开扩展为国内外领域,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3、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简要说明将作为必要申请文件提交,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

4、对于加入关联外观专利申请的制度,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近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关联申请。

5、对于加入检索报告制度,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第六十三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检索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根据检索结果对其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授予专利的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检索报告,予以公告。检索报告认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人仍然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主张权利,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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