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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恺梵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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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17:20:58
丹麦OTOREAD新生儿听力筛查仪(Universal Newborn Hearing Screening,UNHS),是通过耳声发射、自动听性脑干反应和声阻抗等电生理学检测,在新生儿出生后自然睡眠或安静的状态下进行的客观、快速和无创的检查。国内外报道表明,正常新生儿和高危因素新生儿听力损失发病率的差异较大,正常新生儿约为1%o~3‰,高危因素新生儿约为2%~4%。
丹麦OTOREAD新生儿听力筛查仪概述
听力损失如不能被及时发现,不但影响儿童(言语和认知发育、教育、就业、婚育)及家庭(沟通障碍、心理、经济负担),而且还会成为社会沉重的负担,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已经可以对新生儿及婴幼儿进行早期听力检测和诊断,如能对明确诊断为永久性听力损失的婴幼儿在出生6个月内进行科学干预和康复训练,绝大多数可以回归主流社会。 新生儿及婴幼儿听力早期检测及干预项目包括听力筛查、诊断、干预、随访、康复训练及效果评估,是一项系统化和社会化的优生工程,需要严格的质量控制。新生儿听力筛查时间
1. 初步筛查过程( 初筛):即新生儿生后3-5天住院期间的听力筛查。
2. 第2次筛查过程( 复筛):即出生42天内的婴儿初筛没“通过”;或初筛“可疑”;甚至初筛已经“ 通过”,但属于听力损失高危儿如重症监护病房患儿,需要进行听力复筛。新生儿听力筛查对象
新生儿听力筛查对象主要有2种,一是所有出生的正常新生儿;二是对具有听力障碍高危因素新生儿。 听力障碍高危因素: 1.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48小时及以上者; 2. 早产(小于26周),或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3.高胆红素血症;
4.有感音神经性和( 或)传导性听力损失相关综合征的症状或体征者;
5.有儿童期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的家族史者; 6.颅面部畸形,包括小耳症,外耳道畸形,腭裂等;
7.孕母宫内感染,如巨细胞病毒、疱疹、毒浆体原虫病等。
8.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9.出生时有缺氧窒息史,Apgar 0-4分/1min 或 0-6分/5min;
10.机械通气5天以上;
11.细菌性脑膜炎。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
研究表明,听力筛查用OAE或AABR[结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新生儿期外耳道羊水、胎脂、胎性残积物滞留会使耳声发射的传人刺激声和传出反应信号衰减或消失,从而导致耳声发射引出信号的减弱或消失。因此,筛查前适当用小棉棒清理外耳道,使外耳道洁净尤为重要。此外,筛查时间的确立也是影响假阳性的重要因素之一,过早进行听力筛查会导致假阳性增高。国内外研究显示,初筛的适宜时间为新生儿出生后的48小时以后。
2.新生儿中耳积液是影响0AE测试结果的主要干扰因素。中耳积液的患儿,无论耳蜗功能正常与否,其测试结果均可显示为异常。笔者认为如果是由于新生儿中耳积液导致筛查未通过,随着中耳积液的吸收,3个月后听力诊断性检奁时有的患儿听力可转变为正常,这种情况称为“阳转阴”可能更为合适。
3.筛查时小儿体动较多或烦躁。会出现假阳性,应该尽量避免。另外,如发现小儿感冒、鼻塞、流涕、咳嗽或喉鸣及呼吸音重等情形,建议先行治疗,等待症状好转后再进行复查,以免出现假阳性。如果小儿喉鸣及呼吸音较重,反复治疗效果不佳,又确实需要了解听力情况时,建议直接进行诊断性听力检查。
4.技术及操作等不规范。如耳塞未完全插入外耳道;耳塞的与导线之间断线;测试环境不符合标准等。
诊断性听力学评估 未通过复筛的婴幼儿,都应在3月龄接受听力学和医学评估,确保在6月龄内确定是否存在先天性或永久性听力损失,以便实施干预。即复筛未通过的患儿应由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它相关检查,必要时并进行医学和影像学评估,做出诊断。对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应根据可能发生的迟发性听力损失状况,制定个体化的听力再评估的时间和次数。对于通过新生儿听力筛查但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婴幼儿,至少3岁内每6个月进行1次听力随访,若可疑有听力损失,应及时进行听力学评估。
1. 测试时间:出生后3个月-6个月。
2. 测试环境要求:环境噪声低于30dB(A)的隔声屏蔽室
3. 客观听力检测项目包括:诊断性OAE,1 kHz声导抗测试,短声及短纯音ABR,AERP,ASSR和骨导ABR等。
4. 主观听力检测项目包括:小儿行为测听(BOA 、VRA 、PA 、PTA),言语检测及听觉-言语发育评估表
丹麦OTOREAD新生儿听力筛查仪 言语—语言康复训练:言语训练程序为音素、音节、单词、以及短句训练。对于语言康复应遵循以下几点:
1.有条件最好在康复中心进行系统训练;
2.激发聋儿的语言兴趣;
3.循序渐进,从音素到短句,重复攻关;
4.抓住言语行为环节,安排对话内容。
言语—语言康复训练评估为言语识别率和语言表达率。[4-6]随访与监测
1.所有3岁内的婴幼儿在保健专家或家长感到异常时,都应使用有效的评估手段进行整体发育评估,包括各发育阶段指标的常规监测、听力技能及双亲所关心的问题等。
2.对于听觉及言语发育观察表检查或简易听力计测听未通过,或双亲及监护人对其听力或言语感到有问题的婴幼儿,都应推荐到当地指定的耳鼻喉科或听力学中心进行听力学评估和言语-语言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