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这一项中
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
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任选符合的一种即可。
(2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
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 )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
(4 )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无需填写。
(5 )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6 )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和/或注册日
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
(7 )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 )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 )要求颜色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 )商标音译:
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11 )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 “×” 标记。
(12 )商品和服务: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
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
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 )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 “×” 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
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 “×” 即可。
(14 )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 “×” 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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