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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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11: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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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2)《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二、支持方向及方式

备注:

(1)本办法2017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2)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资助计划:

①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单笔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记录;

②3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单笔50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③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④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含)以上;

⑤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⑥依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被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三、项目申报和审核

(1)项目申报

市经贸信息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规定资金支持领域、申报主体要求、申报程序、专项审计和评审办法等内部管理内容。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提前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初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

(2)项目审核

项目审核程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现场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上述程序结果,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受理并处理异议。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编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年度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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