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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钢板及钢带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222 的规定。 表 2 牌 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C Si Mn P S Alt 其他 a TL1106 ≤0.10 ≤0.10 0.20~0.45 ≤0.025 ≤0.020 0.020~0.070 - TL1110 ≤0.10 ≤0.10 ≤0.35 ≤0.025 ≤0.020 ≥0.020 - TL1111 ≤0.12 ≤0.10 0.20~0.45 ≤0.025 ≤0.020 ≥0.020 - TL1402 ≤0.10 ≤0.50 ≤1.20 ≤0.025 ≤0.020 0.020~0.060 Nb≤0.09 TL1406 ≤0.12 ≤0.50 ≤0.90 ≤0.025 ≤0.020 0.020~0.070 Nb≤0.09 410XLF ≤0.12 ≤0.50 ≤1.00 ≤0.025 ≤0.020 ≥0.020 Nb≤0.08 a 为改善钢的性能,根据需要可添加其他合金元素。 6.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为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 6.3 交货状态 钢板及钢带以热轧或控轧状态交货。 6.4 表面处理方式 6.4.1 对于牌号 410XLF,表面处理方式可采用轧制表面和酸洗表面两种方式。 6.4.2 钢板及钢带为热轧酸洗表面时,通常涂油供货,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去除,在通常的包装、 运输、装卸及贮存条件下,供方应保证自制造完成之日起 3 个月内,钢板及钢带表面不生锈。经供需双 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热轧酸洗表面也可不涂油供货。 注:对于需方要求的不涂油产品,可能产生锈蚀,也可能在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表面易产生轻微划伤。 6.5 力学和工艺性能 6.5.1 钢板及钢带的力学和工艺性能应符合相应表 3 的规定。 6.5.2 弯曲试验后,试样的外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供方如能保证弯曲7.5.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频率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批应由重量不大于 70t 的同炉号、同牌号、同厚度、同交货状态的钢板 或钢带组成。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另确定检验批重量。 7.6 复验 7.6.1 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 的复验。 7.6.2 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 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 7.6.3 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 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8 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应符合 Q/BQB 300 的规定。 9 数值修约规则 数值判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数值修约应符合 GB/T 8170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