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印尼办理香港未加工证明|印尼FORM E原产地证|印尼FORM E原产地证香港未加工证明。
香港未加工证明
由1996年7月1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 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 在香港没有再加工。
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保证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打开、检验、 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
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印章,
注明:「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 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未再加工证明」应于货物离港前两个工作天,送交中国检验有限公 司签证服务部。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单证提交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或者未再加工证明:
(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二、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进口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或未再加工证明:
(一)对于在香港或澳门中转的非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二)中转期间进行预检验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中国检验(香港)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对于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或者中国检验(香港)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海关对上述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
如出口欧美产地证FORM A,东盟产地证FORM E 一般需要“未再加工证明”比如印尼FORM E
印尼FORM E香港未加工证明
直运规则
货物出运前申报企业应与货运代理及时沟通,核实运输路线。有些船公司没有告知他们是中转运输,并且,现在即使从第三地中转,船公司也不提供二程提单,只签发联运提单,企业并不知晓转运信息,从而不能向进口国海关提供相关证明,造成退证。
如果企业合理从香港转运时,要向香港中检公司据实申报,申请未再加工证明,在向印尼海关报关时,同时提交FORM E和该材料。
或者企业在订舱时直接向船公司说明只订直达印尼、不经过中转的船舶,据向船公司了解,订舱费用比转运高10%左右,但这能确保产地证关税优惠的实施。
知识补充: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FORM E 证书》或《东盟证书》,英文名称为《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FORM E》。FORM E 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签证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在中国,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这种原产地证书。
优惠原产地证能为企业带来关税减免而被称为出口贸易“纸黄金”。然而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印尼出口增幅显著,印尼出于保护本国产品的考虑,故意设置非关税壁垒,特别针对于对本国行业冲击较大的产品。退证查询由国际行政合作逐渐演变成印度尼西亚等自贸伙伴国拒绝给予关税优惠的隐性贸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