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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2 16:43:55
一、青岛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一)申请在城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2.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3.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4.男50周岁、女 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二)申请在新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新区(新区是指黄岛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有接收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的;
2.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
3.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
二、青岛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材料:
人才引进单位应持以下材料,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
1.人才引进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等),初次办理的单位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进行人才引进单位登记备案;
2.填写完备的《流动调配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3.拟引进人员人事(职工)档案(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提供);
4.符合落户条件所对应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的验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另外,配偶随调随迁的,须出具结婚证,有接收单位的须同时提供配偶接收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接收单位的须提供失业证或有效的无业证明。子女随迁的,未成年子女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材料,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户籍材料及未婚声明。配偶子女不随调随迁的,由拟引进人员出具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