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区落户代理,青岛新区购房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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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2-20 1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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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落户政策实施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一、购房落户
 
在该区域内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在青岛人才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方面,同等享有城区落户政策,其中人才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
 
城区青岛落户政策如下:
 
二、人才引进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2.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
 
(4)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
 
以上人才落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进后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公安部门凭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3.引进紧缺急需等特殊人才和新兴、高新产业人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人才在我市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积分落户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居住证办理指南】
 
(三)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四)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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